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3%确定;其他开发项目,按15%执行。
二、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2年9月1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变化,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调整内容
本次公告对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进行调整。调整后,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3%确定;其他开发项目,按15%执行。
通过本次调整,将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减少企业缴税压力,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良性发展。
三、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